国资委喊你来报名|江苏拟重建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
今年初,江苏省国资委、司法厅和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江苏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普遍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聘请一家或多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社会律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
刚刚,【朝酒晚茶】从江苏省律师协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选聘工作,江苏省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公告》,明确备选库机构的选择范围及数量,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入选备选库的要求等事宜。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7〕40号,简称40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工作实际,拟重新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现向社会公开邀请符合要求且有合作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参与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的入库选聘,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选库机构的选择范围及数量
本次选聘的入库机构以省内为依托,根据16个专业领域要求分别建立,每个专业领域根据报名情况吸收10-20家律师事务所,原则上省内律师事务所占比为80%、省外律师事务所占比为20%(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视为省内律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之间可选择一家作为申报单位)。
二、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入选备选库的要求
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 有服务大中型企业的相关经验,在指定的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律师团队,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3. 为本所社会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需提供近3年来未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书面证明);
4. 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库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
2. 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熟悉国有企业相关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3. 严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 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参选律所需提供的资料
1. 律师事务所总体情况介绍,包括主要合伙人情况介绍、相关领域业绩介绍、所申报专业领域方面的律师占比情况等,五年内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奖励的情况,并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含年检页)及荣誉、奖励证书;
2. 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律师团队情况简介,包括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相关领域主要代理经历、成功案例等,并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含年检页)。
3. 请说明拟为省属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领域(参照附件1专业领域要求)。
4. 确定长期固定联系人1-2人,并将信息附后。
5. 所在设区市以上律师协会出具的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证明。
四、纳入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的优势
省属国有企业如需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内的律师事务所。
五、其他
请将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递交省国资委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同时请提供电子版。
申报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分别填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库资格并在江苏省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所有申报书面材料不予退回,我委承诺为各应聘方提供的信息材料采取保密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袁江,宁巍;025—83516087,83516183;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1906办公室;
邮箱:1145170340@qq.com。
附件:
1. 江苏省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相关要求及专业领域情况介绍
2. 申请表
江苏省国资委
2017年7月6日
附件1
江苏省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专业领域情况介绍及相关要求
一、专业领域要求
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按照专业领域要求,分别确定入库单位。具体从公司刑事法律业务、房地产业务、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劳动与就业、债务重组、公司合规管理、银行业务、信托与债券、上市与证券业务、涉外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保险业务、海商事业务、诉讼与仲裁16个专业领域建库,每个专业领域拟吸收10-20家优秀律师事务所,每家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专业优势组建相关团队,可最多申报5个专业领域,每名执业律师最多可申报其中3个。关于入库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原则上省内律师事务所控制在80%左右,省外律师事务所控制在20%左右。入库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需承诺为省国资委和省属国有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给予优惠。
二、日常管理要求
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7〕40号)有关要求进行,相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情况的执业监督和指导;担任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受聘社会律师应当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勤勉尽职履行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黑名单制度。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因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和未尽责等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省属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或被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处罚或处分以及被省国资系统考核不合格的律师,纳入省国资委建立的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黑名单。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律师列入黑名单的,5年内不得纳入省属国有企业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